今年9月28日,消费者王先生在家电商场购买一台热水器,商家当日为其送货。9月30日,商家上门安装时,由于技术问题安装不上,只好退换货。商家在退换货时,以包装盒脏了为由要求王先生支付200元,对此,王先生认为,热水器包装盒脏了由商家送货造成,收取包装费用不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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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9月28日,消费者王先生在家电商场购买一台热水器,商家当日为其送货。9月30日,商家上门安装时,由于技术问题安装不上,只好退换货。商家在退换货时,以包装盒脏了为由要求王先生支付200元,对此,王先生认为,热水器包装盒脏了由商家送货造成,收取包装费用不合理。
■工商说法: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第(一)款规定,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,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,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;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,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”
本案中,消费者所购的热水器符合七天退货或换货要求,商家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,应该为消费者退还全款,不应该另外收取费用。
■处理结果:
经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经营者为消费者无条件退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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